云南省能源生态渎职犯罪两年致死214人
从5月开始,全省检察机关将掀起“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行动,6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被列为查办重点。昨天,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祁駦肙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查办重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
省检察院还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林业、国土、环保、安监、煤监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153件141人,其中大要案59件,占所立案总数的39%,这些渎职犯罪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000万,214人死亡,森林资源被滥伐达7.7万立方米,间接损失无法计量。从案件类型看,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徇私舞弊案位列前三;从发案部门看,林业部门、国土部门、煤监部门高居榜首。
部分案例
我省首例环境监管失职案
苏伟,安宁市环保局原副局长。2004年,苏伟在办理安宁市某企业铁矿环保审批手续中,超越审批权限为该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未组织环保设施验收的情况下,放任该企业违规生产,导致某水库水质遭受污染,发生死鱼事件,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木材运输证交由林业公司自己开
王荧丹,景东县林业局文井林业工作站原站长。王荧丹违反国家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擅自决定将木材运输证交由该县昌龙林产业有限公司自行开具,导致该公司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的7000余立方米林木非法进行生产加工。另据查明,王荧丹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今年2月13日,景东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王荧丹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天然林”当“人工林”砍
熊春龙,潞西市林业局芒海林业工作站原站长。熊春龙在明知申请采伐人以“人工林”名义砍伐 “天然林”的情况下,为申请采伐人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2900余立方米林木被滥伐;同时还指使本站工作人员违规为相关人员开具木材运输许可证580立方米。另据查明,熊春龙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今年1月28日,潞西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熊春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隐瞒滥伐不制止
杨贵荣,江城县整董镇林业站原负责人。杨贵荣对本辖区内多处滥伐林木不制止,不上报,隐瞒滥伐事实,致使国家森林资源被滥伐3000余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去年12月14日,江城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杨贵荣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商品材”冒充“自用材”办采伐证
农荣景,广南县南屏镇林业站原站长。2005年9月23日,农荣景在明知他人要砍伐的是商品材的情况下,以自用材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林木被滥伐100立方米。
2006年12月20日,广南县法院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农荣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700余立方米天然林被毁
杨庚明,丘北县天星乡林业站原站长;孙剑锋,丘北县天星乡林业站原报账员。2005年10月,杨庚明、孙剑锋违反办证程序为农户发放森林“采伐限额手册”,致使天然林被采伐700余立方米。
2006年11月1日,丘北县法院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杨庚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孙剑锋免予刑事处罚。
越权办采矿证损失1522万元
方世福,普洱市国土局矿管科原干部。2002年至2004年,方世福在任景谷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期间,越权办理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的“采矿许可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22万余元。另据查明方世福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2008年3月23日,景谷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方世福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煤矿瓦斯爆炸10人死亡
朱启龙,镇雄县乌峰镇煤管所原所长;高发碧,镇雄县乌峰镇煤管所原副所长;许思林,镇雄县乌峰镇煤管所原安全管理员。朱启龙、高发碧、许思林3人在煤矿安全检查中,对辖区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狮子山煤矿多次作出停产整改等处理决定,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促使该煤矿真正停产,致使该矿在2007年12月2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2008年3月6日,镇雄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朱启龙、高发碧、许思林3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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