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原环保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一审领刑3年
昨日,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就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贵斌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判处期徒刑3年。
按照相关规定,清镇市环保局没有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决定权。
但被告人杨贵斌就任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清镇市辖区内的多家企业排污费实行协商收费。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贵州水晶集团、贵州化肥厂、清镇发电厂等13家排污企业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共90次监测报告,应征收排污费5704万余元,而实际上,这13家企业缴纳的排污费仅为1129万余元,少征收4574万余元。
法院查明:杨贵斌在任期间,在他的要求下,贵州水晶集团建材公司、清镇发电厂各提供了一辆轿车供清镇市环保局使用,两车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两单位缴纳。而盘江化工厂、弘业纺织印染公司、第七砂轮厂等企业则给清镇市环保局赞助购买了沙发、电脑、数码相机等部分办公用品;同时,被告人杨贵斌在任职期间还收受了贵州水晶化工集团、清镇发电厂、贵州化肥厂等企业中秋节或春节的过节费用共计约15000元。
另外,2006年7至8月份,杨贵斌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董事长姚某某商谈合作,在老砖厂的基础上新建一个蒸养砖厂,计划投资600万元,按合同约定杨贵斌只出资150万元并负责经营管理,但却占有新砖厂、老砖厂40%的股份。(记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