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企业面临《劳动合同法》第二轮冲击
实习生 黄冲 本报记者 王超
大学生IT企业求职路更窄?
今年毕业的IT类大学生可能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一家知名IT类企业的员工透露说,3月份该企业招聘的标准是“本三研二”,即本科生须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研究生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今年该企业招聘到的人都是有八九年工作经验的员工,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一旦招进来之后,想辞退的话成本很高。为了让公司减少风险,只好严把招聘关,提高门槛。在今年IT类企业招聘上,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显示出威力。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IT企业就已经开始调整用人制度,那一波调整在业界被认为是该部法对IT界的第一波冲击。在IT界,招聘上有“金三银四”的说法,意思是三四月份是招聘的黄金季节,也是企业招聘和续约的关口。互联网实验室副总裁刘兴亮认为,今年的三四月份,IT企业要面临《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波冲击。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劳动合同法》封死了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路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未影响IT业对新员工的需求,IT行业在招新人方面一直是最积极的。”应届生招聘网CEO曹洪涛拿出了数据:IT业开展校园招聘的公司最多;对应届生的重视程度也最高,这表现在进入校园开宣讲会的数量上。
根据应届生求职网近日做的一项统计,从去年9月到现在,全国40多个经济发达城市200多所主要高校,共开了8000多场企业宣讲会。其中,IT企业召开校园宣讲会的次数最多,在20多个行业中占35.7%。而排名第二的房地产业只占10%左右。
他介绍,在应届生的问题上公司其实有很多规避的措施,包括找劳务派遣公司,或是一次性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网友热议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在5月8日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14种情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五种情形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界定等。
14种情形一列出就被各大新闻网站和论坛的网友热议。
网友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条款提出异议,认为资方有绝对发言权,“是否胜任谁说了算?没有量化怎么裁定?”
网上舆论几乎一面倒,认为《草案》让天平从保护劳方倾向了资方。
《草案》并未扩大或缩窄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几乎是原文复述,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有,现在只是转换了一种表述的方式,把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列在一起。”有关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解释。
曹洪涛认为,比如说,14种途径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中早就存在,《草案》中并没有任何补充和延伸,甚至连说法都没怎么变。但是为什么要把这些解除情况专门摘出来呢,这或许代表了一种导向。
北京大学教授、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诚信的情况下,互相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在资方强势,劳方弱势的情况下,劳动者有可能在资方的高压下作出不得已的选择。他建议,在双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有一定的缓冲时间,比如给出三个月时间,看看双方到底是否自愿。
“为什么实施细则在社会上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徐恒熹解释,可能是因为大家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意愿、价值取向感到紧张。
中国人民大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吴春波认为,原本一些企业会误读。实施细则出来之后,并没有使企业从误读中走出来。因为不够细,不够具体。比如,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因为企业要开除一个员工需要三项举证,这在细则中并没有改变。
小企业是否更受冲击
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造成企业用人成本的上升,尤其是对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很大的冲击。宏远信通董事长杨立新是四个员工的领导,他坦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感觉自己像夹在婆婆和媳妇之间的儿子,左右为难。
徐恒熹说,像东南沿海地区的小型IT企业,很多是订单模式,有订单就招人,用人不稳定,怎么让一个小企业跟这些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他建议对于小企业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用工规定,在用人形式的选择上,应该有特殊的规定。“如果跟大企业一个轨道,造成的后果就是使中国创业机制受到影响。如何增加员工的跳槽成本,增加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应该成为企业下阶段要攻克的难题。”徐恒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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