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世轻世重”,刑罚的轻重应当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这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用刑之道。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正在实现刑事政策的科学化,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
“刑罚世轻世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用刑之道 “严打”的发动是有其现实背景的。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上的犯罪出现高发态势,尤其是一些街头犯罪,结伙成帮,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治安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1981年中央召开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提出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针对“打击不力”,提出的对策是“依法从重从快”。“严打”刑事政策一经确定,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品格随之而被重新塑造。
在刑事立法上,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刑法的方式对1979年刑法进行重大的修改补充,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加重了法定刑,并且大量增设死刑,从而为“严打”提供了法律武器。
在刑事司法上,“严打”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主题词,持续时间达20多年之久。在这期间,分为三次全国性的“严打”运动:1983年第一次“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2001年第三次“严打”。尽管每次“严打”的打击重点有所不同,但“严打”的基本精神始终如一,主导着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严打”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它对于压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确实收到了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具有在其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合理性。但也不可否定,“严打”的运作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严打”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进一步凸现。在“严打”中如何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也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2005年,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打”到宽严相济,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个重大调整。那么,到底如何看待“严打”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呢?对此,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不能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做是对“严打”的简单否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当然是对刑事政策的某种调整,它是刑事法对建构和谐社会政治理念的某种回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使我国刑罚向轻缓化发展的趋势性意向,但不能以此为由而对“严打”予以全盘否定,“严打”的是非功过应当放到一定的历史语境中加以评判。
第二,不能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对立起来,把“严打”看做是宽严相济之外的另一种刑事政策。应当把“严打”纳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内考虑,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了对犯罪“宽”与“严”这两种措施,可以说是轻罪政策与重罪政策的统一。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候,对于那些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仍应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从这个意义上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了“严打”的精神,因而不是对“严打”的简单否定。当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框架中的“严打”与以往的“严打”还是存在重大区别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打”,虽然也强调严厉打击的一面,追求对犯罪的重压态势,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以刑罚的确定性为前提,并且不是一味地讲严,而是严中有宽,宽严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以往“严打”的片面与局限,使“严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刑罚世轻世重”,刑罚的轻重应当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这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用刑之道。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正在实现刑事政策的科学化,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严打”的前世今生,不正是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生动写照吗?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