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任务是解决现实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法律生活的全部。法律规则的最终指向是人类幸福。法律所提供的不仅是秩序,更是一种无限的可能性。法律所约束的是当下的行动,所开启的却是一种召唤结构。林来梵主编的《法律与人文》着力强调法学的人文科学属性,用人类精神照亮法学之路。
知识的分类反映着学术研究的价值取向。关注法学的学科分类,是对法学知识形态及其精神品性和文化意义的一种重视。法学学科既具有社会科学的特质又具有人文科学的特质,其学科归属体现了特定时代的文化背景和偏好。法学是一门关于人的学问,法学研究只有充分凸显人文性,法治实践才能与现实中的人和具体的日常生活紧密融通,而不至于发生隔阂。法学所担负的人文使命是不言而喻的。正是由于对人的关怀,法学才会成为一个开放的学术系统,一个具有较强吸纳力的学科。探讨法律与人文,体现了法学家的忧世情怀和人文关怀。郑成良教授认为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对科学的图腾式崇拜,葛洪义教授认为人文素养的缺失在法律人身上的表现十分明显,许章润认为只有法律失去人文性就势必会造成法意与人情的冲突。冯象先生则直截了当地指出:“提倡人文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是我们坚持教育伦理、抗拒学术腐败、争取学术自由的当务之急。”
人文科学是对人类精神生活、人文现象和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体系,是人类理解自我、反思自我的基本方式,对于构建人类的精神救援和意义世界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所关注的对象存在交叉性,但是,人文学科的思考方式却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存在明显差别。叶朗认为“人文学科与回答"是什么"的客观陈述(科学)不同,它要回答"应当是什么",也就是它要包含价值导向。人文学科总是要设定一种理想人格的目标或典范。人文学科引导人们去思考人生的目的、意义、价值,去追求人的完美化。”不少学者认为划分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是没有必要的。皮亚杰就认为,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之间不可能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杰出的法学智慧往往不是出于专业法律人之手,许多文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溢出自己的知识边界,表达了深邃的法律思想,而许多学法律出身的人也并不以法学家著称,如马克斯·韦伯是法学博士却以社会学家著称,法学科班出身的卡夫卡最终成为著名的现代派作家。这充分说明,法学起初并不像现在这样是一门具有职业性、技术性的学科,而是具有强烈的人文色彩的知识领域。在中国,人们习惯于把法学归入社会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这种归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前苏联法学研究模式的影响。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研究人的内心精神世界和价值观念,后者则侧重于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学者认为,社会科学的价值意义是较为功利性的,直接作用于社会的,而人文科学则是较为非功利性的,主要是作用于人心的。法学的任务固然是推动社会的“规则之治”,但是,如果不用法律改变人的思维、心态和生活方式,法学的社会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法学不只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这种狭窄的规定是对法学学术领域的一种限制。
近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人文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许多学者如郭道晖、苏力、梁治平、张恒山、谢晖、高鸿钧、舒国滢、冯象、卓泽渊、许章润等都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法学研究。法学在中国实质上已经成为介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一种知识形态。法学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的重要区别在于其鲜明的人文性。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离不开人文建构,这就使得法学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法学的人文特征是很明显的。法学关注着人的需求、权利、利益和尊严,体现着人的价值判断。强调法学的人文性,并不意味着放弃或排斥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是,仅靠科学手段和技术分析是无法对丰富多彩的人的生活作出合理解释的,个性化的人是很难抽象化、对象化和定量化的,所以,必须从人的本性及人文要求等方面来审视和谋划法律实践。法学的人文性是融入其实践性的。
法学学科既具有社会科学的特质又具有人文科学的特质,其学科归属体现了特定时代的文化背景和偏好。建国以后,中国的学术界一直把法学当作一门应用学科来对待,法学学科的人文性遭受贬抑。法学研究在向技术化、实用化挺进的同时,也陷入了“见物不见人”的误区。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在对具体细微的生活现实进行概括和规范的过程中,必然会对个人的欲求形成一种控制。如何将法律的这种异化控制在适当的幅度内,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学是一门以人为本的学问,法学研究只有充分凸显人文性,法治实践才能与现实中的人和具体的日常生活紧密融通,而不至于发生隔阂。法学如果不回答人是什么,就无法把握世界对人的意义和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重大问题,从而也必然限制了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不知人,焉知法?理解人是理解法的前提。将人置于价值盲区和意义空白的法学是一门危险的学问。无视人的存在,漠视人的价值,法就会成为人的对立面。法学研究只能建构在人之上才能焕发出旺盛的学术生命来。
作为与功利主义、工具主义法学相抗衡的一个法学流派,人文主义法学由于重视人的价值和需要而不断焕发出新的活力,成为影响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流派。人文主义法学突出了法律的人文维度,对于校正工具论、技术论的法学研究倾向具有积极的意义,也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司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学学科的人文性和实践性不是对立的。
我们并不否认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性,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都必须要建立在人文关怀之上才具有意义。在重视法学学科的人文品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高估和过分夸大文化的作用,防止陷入文化决定论的误区。学者桑本谦形象地指出:“法学研究中的人文精神,就像蒸馒头时的酵母、炒菜时用的盐,或是恋爱中的眼泪,少则为佳品,多了就会泛滥成灾。”这一比喻表达了对法学过度人文化的担忧,不过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因为人文既有形式化、修辞性的一面,有点类似调剂品,但是人文还是关乎人之精神出路的价值体系,也是一种思考方式。法学从人文出发,最终还是要回到人文,关注规则的目的说到底还是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