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举证“门槛”、遏制恶意诉讼、不花钱也能打官司……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多多———
从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的又一部劳动保障法律,呈现出诸多亮点。
这标志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将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是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有关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量年均增幅达到26%。专家表示,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更将有所增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将从哪些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新法在维权操作上有何变化?为此,本报记者请有关专家对这部新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受诉范围扩大
法律界人士袁君凯介绍,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得到扩大,适用于包括国有、集体等企业在内的民营、外资、股份制企业和机关事业等所有用人单位。该法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具体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以往的劳资纠纷中,经常出现因用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难以确认是否有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或处于被动局面。而新法扩大了受诉范围,因此,今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方面发生争议,都可得到劳动仲裁援助。
专家建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仲裁请求中最好列明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比如,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等。
亮点二降低举证“门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往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这方面的证据,如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但是占据资源优势的用人单位又不提供这些情况资料,这让许多劳动者在举证的环节中处于被动局面,遇到难以逾越的一道“门槛”。
考虑到这一问题,新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比如,劳动者在仲裁环节中提出“工龄为10年以上”的主张。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员工的工龄不在10年以上”证据,仲裁机构将采信员工的主张。
专家称,这一规定将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上述证据,避免发生遗失毁损。同时,在仲裁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仲裁争议事实及时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
亮点三打破地域界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专家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等情形,当这些“地域的不同”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就涉及管辖问题。劳动者常常因此在这些不同地域奔波,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而新法的这一规定有效地破解了这些问题。
举例说,如果北京的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在哈尔滨市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后,按照原来的制度规定,劳动者需要到北京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但5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即哈市申请仲裁即可,这避免了劳动者千里迢迢、奔波异地申诉的不便。
亮点四首次实行免费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让他们能够得到实惠的亮点,就是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
袁君凯告诉记者,该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让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真正实现了“不花钱也能打官司”。
按过去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支付相应费用。如黑龙江规定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时,需预交仲裁费。仲裁后,再由败诉方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其中,受理费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处理费按照案件是否有争议金额,收费300元~20000元不等。
5月1日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将不再收费,这一规定将对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积极影响,并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用工。
亮点五仲裁时效延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均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并且还增加了时效中断和中止制度。尤其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追讨拖欠的工资,均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亮点六仲裁周期缩短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为了提高仲裁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并规定:仲裁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
亮点七一裁终局
为了遏制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在以下案件中,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这些案件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争议;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