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对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关要求,从沈阳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加速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沈阳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些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上届人大常委会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市委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了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也为我们做好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地方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沈阳正面临着构建和谐社会与加速全面振兴的双重任务,对依法治市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地方立法任务也更加艰巨繁重。无论是从目前工作的现实看,还是从沈阳未来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讲,我们都要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努力在服务振兴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有新的更大作为。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地方立法工作只有紧扣全市发展的主题,始终围绕全市的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与全市发展大局合拍,与振兴进程同步,才能有所作为。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提出了“优化结构年”活动和做优发展空间、做大中心城市、做强县域经济、加强生态建设、着力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任务。这既是全市工作的重点,也是我们地方立法工作的着力点。我们就是要紧密围绕这些重大命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在选择和确定地方立法项目过程中,要突出关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尤其要更加关注新型产业发展,注重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立法;更加关注经济结构调整,注重与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地方立法;更加关注科技进步,注重与自主创新相关的地方立法;更加关注可持续发展,注重资源节约、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适时将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助推全市经济加速振兴发展。(下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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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大力推进“和谐沈阳”建设。当前,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物价、住房、交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要民生问题的不断改善,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立法过程中,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地方立法项目选择上,要优先考虑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益、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努力优化全市发展环境。近些年来,我市在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投资者产生了巨大吸引力。但是,我们在软环境建设方面还需进一步努力,人大在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来推进软环境建设方面大有文章可做。我们要努力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推动软环境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运行轨道,努力营造一个法制健全、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秩序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必然要求。
要坚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立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既符合客观实际,又具有时代特征。要统筹兼顾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改革开放等各项事业的相关立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在考虑立法项目时,既要注重全局又要突出重点,既要注重当前又要顾及长远,同时还要注意科学配置立法资源,有效节约立法成本。
要确保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继续坚持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公布重要法规草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积极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手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努力为代表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要积极探索科学和民主立法的有效方式。学习借鉴外地的有益经验,不断加强在立法方式和技术上的探索创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重要的法规项目,可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形成与政府有效互动的协调机制,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没有本地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存在价值。我们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既坚持规范立法,又突出特色立法,从沈阳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一是注意不能照搬照抄。要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创制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上,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个性和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法规。尤其不能脱离实际照抄照搬上位法,不能立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法规。
二是法规条款一定要管用。在立法形式上不要盲目追求法规体例完整,不搞贪大求全,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的现象。有什么需要就规定什么,有几条就规定几条,力戒“观赏性立法”和“汇编性立法”。
三是要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先行、独创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列入立法项目。在制定法规内容时,对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对在实践中尚不成熟但现实生活又急需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为下步的改革和实践预留空间,对缺乏实践检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暂不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规定。
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就是一纸空文。地方性法规一经制定出台,就应该加强“跟踪问效”,坚决防止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立法,轻实施”的现象。要坚持立法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地方法规的实施力度,维护和树立法制权威。要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调研,从整体上对法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对法规确立的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为完善地方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以及人大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对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决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领导权威,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贯彻市委的意图,体现市委的主张,保证市委重大决策的落实,善于将市委的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实。对地方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主动请市委把关定向。地方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关系,我们只有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才能真正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党的主张完整地体现在地方法规中,推进我市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
完成光荣而繁重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务,关键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要切实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注重立法理论和技术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担当起地方立法重任,高质量地完成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任务,努力使每一件地方性法规都能经得起科学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成为“立法精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在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施展更大作为,为沈阳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