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裁判不公、以罚代刑、超期羁押等突出问题,完善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工作和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这是该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初枝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向全体市人大代表作出的庄严承诺。
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规范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近期,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人民法院就探索司法监督贯穿审判全程,实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认真协商,形成了《枝江市人民法院和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监督案件范围、监督内容、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对属于“两院”因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因抗诉引起再审或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拟变更指控罪名或者气虚在量刑建议范围外量刑的以及需要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因抗诉引起再审、因检察院建议启动再审、因公益诉讼引起一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两日前,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且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热点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检察长可根据案情需要主动要求列席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应当同意。
《实施办法》同时还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主要对审判委员会案件提交程序是否合法,法院管辖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是否回避,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合法,审判委员会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承办人员汇报案件是否全面、正确,有否片面、失实汇报情况,审判委员会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法,审判委员会议案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无违法情形,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处理中有无依法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12项内容进行监督。
《实施办法》从本月十五日起施行。近日,检察长已列席了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一起因定性存在分歧的自侦案件进行了监督。(冯一波胡凌云)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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