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23日电(记者赖雨晨)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财务处处长戴景黎利用代表单位购买“可返还”保险的机会,贪污公款113.4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戴景黎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戴景黎担任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下简称电子五所)财务处处长。2001年12月28日,其代表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购买129万元财产保险的合同,合同中的“特别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自协议生效一年后将部分保费共计113.4万元转为可返还的“美满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同月29日,该笔129万元保险费在单位报销。
2003年12月26日,该保险到期后,被告人戴景黎指示他人办理了返还保费113.4万元的事宜,并将返还的保费全部转入自己个人账户,至今未归还电子五所。
法院还查明,2002年至2004年期间,戴景黎擅自决定财务处工作人员所发奖金不扣个人所得税,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20万余元。
法院认为,戴景黎已构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和罚金3万元。同时,法院还将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归还电子五所。
宣判后,戴景黎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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