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洛杉矶时报》5月20日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5月19日宣布,通过电脑提供或者索求儿童色情图片(无论是否为真人图片)的任何行为,都属非法,肇事者将锒铛入狱。但该决定并不影响电影的销售和网络广告,因为包括好莱坞在内的主流电影,即使涉及某些情节,也绝对不会是“儿童真人秀”。
2002年的一项议案指出,由于电脑色情图片不涉及真人,应视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当时办案人员的一大现实难题是,如何识别这些色情图片的真伪问题。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儿童色情法案》规定,通过网络传播“让人信以为真”的真实或谣传色情内容,只要涉及儿童,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罪犯可以判处5~20年监禁。但该法律一直受质疑,两年前,《儿童色情法案》第一修正案认为,该法律“打击面过宽”,违反了美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因而违宪。
此次美最高院的决定,支持了2003年的《儿童色情法案》,否决了第一修正案。
据统计,2006年美国司法部共受理儿童色情案件1209起,其中95%的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而美国最高院新决定5月19日生效之后,这个百分比必然会大大提高。(编译 徐澄)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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