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起诉谢绝自带酒水案有结果 消费者一审败诉
本报报道的湖南首例起诉KTV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案有了结果,记者昨日从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审结了这起市民关注的案件。
刘先生于2007年11月11日到长沙某娱乐公司KTV包间唱歌,在选择“包厢买断”消费方式后,他外出到另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4.30元的酒水和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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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时,KTV工作人员明确告之“自带食品禁止带入KTV包间,可以寄存在柜台”。随后,刘先生又在KTV内设的超市购买了价值87元的酒水和食物供唱歌时消费。
刘先生认为,KTV禁止其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入,使他不得不在KTV内设超市购买酒水和食物,造成重复消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KTV返还其重复消费款87元,并取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的条款。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一个可以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民事行为即合法有效。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
法官认为,KTV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刘先生“谢绝自带酒水”,而刘先生仍选择在该KTV处消费,足以说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本身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KTV的行为没有侵害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昨日,刘先生的诉讼代理人任珊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不服此判决,刘先生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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