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调对接是指法律援助中心与社会调解服务(简称大调解)中心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一种工作模式。早在2006年1月,江苏省启东市司法局、启东市大调解中心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与大调解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拉开了启东市援调对接工作的序幕。
2007年9月,启东市司法局与大调解中心等十多个单位,又联合发出《启东市“实施惠民行动、深化法律援助”工作衔接规范》的通知,使援调对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启东市的援调对接工作主要采取三种模式。
一是两“中心”间的对接。启东市大调解中心在调处社会矛盾时,如通过大量调解工作后,双方仍难于达成调解协议,而其中受害一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大调解中心可以通过移送交接单把案件介绍到法律援助中心,由法援中心接办。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属法律援助的范围,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也会介绍其到大调解中心去解决。此外,如果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标的额太小,诉讼成本过高,双方有调解余地的,也可通过非诉途径介绍到大调解中心去解决。
二是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与调处中心的对接。早在几年前,启东市进行了镇(乡)机构配套改革,为精简机构,整合资源,各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调处中心的人员大多是相互兼职的,这给援调对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如果当事人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同志就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援中心对该案审查后,视案情进行指派;一般性的民事案件,指派给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调处中心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承办者接受指派后先在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形成调解协议,为法律援助中的民事非诉类案子;若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具体的实践中,通过法律援助的程序操作,可使对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一般情况下都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解,因而大大提高了镇(乡)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同时,此类案件还有后续保障,一旦调解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既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可使双方费用降到最低限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如果当事人所述案件不属法律援助的范围或标准,则可直接进入大调解中心,即使调解解决不了,也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启东市的南阳、志良、东元等多个镇(乡)开始了这方面的对接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镇(乡)调处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对接。在开展工作时,如果案件进入了法律援助的渠道,但由于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不能以民事非诉类案件来结案的,承办人(大多是法律援助志愿者)会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衔接,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承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在接访案件中,认为案件简单,镇(乡)调处中心可以调解的,则直接介绍当事人到所在镇(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形成镇乡调处中心与市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互动,并得到有效的对接。
启东市采用援调对接三种模式,坚持了整合司法资源、依法办事和为民便民三大原则,使每件矛盾纠纷都有了最好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上所投入的费用降到最低程度;有机地整合了两“中心”的功能,更好地发挥了各自的作用,扩大了社会影响,化解了社会矛盾,满足了群众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许瑞华 沈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