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29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9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实行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缆车、索道、风景名胜区徽志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文物、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等活动时,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据了解,陕西目前有华山、壶口瀑布等6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柞水溶洞、关山草原等28处省级风景名胜区。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