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今后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
记 者 陈文龙
本报讯 在浙江省内,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将不受限制。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亮点之一就是——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对于为何增加这款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解释,目前浙江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全省参加养老保险人数有1076万人(以企业为主),离退休人数160万,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了1180元(今年调整后为1310元),人均养老金发放水平居全国省市第三位(仅次于北京、上海),基金累计积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但是,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是本省乃至全国养老保险推进“全覆盖”的一大难点和焦点。
浙江省人口流动性大,养老保险转移不便制约着不少跨地区工作者。一些辗转省内各地工作的农民工,更可能因此无奈放弃参保。
目前,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已在酝酿推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省内接续办法。同时,国家已着手研究流动人员养老关系的接续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