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5月30日电记者王继然从今天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政府还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将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行政机关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等。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