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6月1日电记者周崇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戴向晖今天向记者透露,今年前4个月全区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三农”职务犯罪已占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8类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
据了解,宁夏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正呈现出犯罪主体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当中;犯罪类型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为主;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侵占和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款物,且涉案金额逐年呈上升的特点。
此次专项行动中,全区检察机关将联合涉农等部门,通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案件移送、提前介入、信息通报等制度,重点查办在新农村村镇、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涉农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农村医疗卫生、医药购销、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整地补偿款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以及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等8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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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 据统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村官”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者,其职务犯罪案所反映出的问题令人深思。
犯罪对象
1、利用民间捐资侵吞捐款。2006年7月,龙岩市新罗区万安乡利田村,指定村委会文书陈某为收取民间捐资的人。陈某自2006年至2007年9月收取村民捐资款计人民币156193元。陈某除上交了100000元捐资款外,把其余56193元捐资款予以侵吞。
2、利用出售房屋侵吞房款。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土田村新村组小组长叶某经新村组部分村民同意,将该村小组持有房屋卖给邱某,收取邱某人民币58000元,出具20000元的收据,然后将其余人民币38000元与其他几人私分。
3、利用新村建设侵吞相关的补助款、土地款。2001年7月,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福塘村成立“塘下洋”新村建设领导小组,指定出纳兼会计林某(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林某自2001年至2006年9月收取村民捐资款、有关部门补助款、售房、售地款计人民币650380元,支出材料款、工程款等计人民币517012.28元,现金余额人民币133367.22元。林某于2006年2月和2006年8月,将人民币65000元和30000元以个人的名义分别借给其弟和其女儿用于经营生意。
4、利用林地侵吞承包款。郑某利用担任龙岩市新罗区江山乡侯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代表村民委员会与泉州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江山乡侯门村“毛寨山”山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为将部分山地承包金占为己有,在收到承包金人民币5万元后仅入账19500元,将其中的30500元公款占为己有。后迫于群众上访的压力,郑某才将已占为己有的人民币30500元以泉州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侯门村公益事业的项目入账。
犯罪成因
1、村财使用缺少“阳光”。在村务处理时,没有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私自处理村集团财产;没有推行村务公开制度,也无所谓的账务公开。加上村民们参与村务处理的积极性不高,使得监督成了摆设。
2、前面“投资”后头“回收”。在农村地区,少数人把“当官”当作是敛财的工具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拉票、贿选,花的钱就当作是在官场上的“投资”,严重扭曲了“村官”选举的初衷。
3、一些村民缺乏正确认识。有些村民不知道手中的选票就是他们的权利,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去对待每一次村干部选举,无形中助长了候选人在选举中的贿赂等不正当之风。
建议及对策
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四措并举”,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
一是引入村财务审计,实行村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并由乡镇政府统一监督与管理。
二是实行村干部任职前的岗位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培训及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
三是引入村干部任职准入机制,加入干部任职前的民意调查内容;规范村干部选举制度,加强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乡镇政府或县一级干部参加选举前的筹备工作,严厉查处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是上级政府可下派廉政监督员驻村,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村民懂得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村集体财产。同时定期开展村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教育。
福建省龙岩市中院陈立烽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