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6月2日电(记者郭立)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共同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且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适用委托人民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三是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不适用委托人民调解;涉黑涉恶等其他恶性犯罪案件,不适用委托人民调解。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有明确的被害人;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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