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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救灾过渡安置房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新华网天津6月4日电(记者孙洪磊)为保证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稳定,6月4日起,天津市对为地震灾区生产过渡安置房所用主要原材料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物价局印发了《天津市对抗震救灾重要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本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包括用于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的热轧卷板、彩涂钢板、带钢和聚苯乙烯。临时价格干预的方式是实行限定价格措施。限定价格的具体标准为:各企业生产经营临时价格干预品种2008年5月12日前该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

  本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界限是: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临时价格干预品种用于生产过渡安置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限价标准。5月12日之后价格已经上涨的,6月4日起,必须恢复到规定的限价标准。

  本次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限定在专门用于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所需的4类主要原材料,对这4类原材料用于非抗震救灾用途的不实行价格干预。生产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的企业采购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应向销售单位提供天津市援建四川临时建房指挥部出具的“原材料调拨单”原件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订货合同”复印件。不能提供前款规定要件的,应提供其他可以证明所采购原材料用于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的凭据。

  《实施办法》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为地震灾区生产过渡安置房所用原材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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