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6月6日消息 (记者陈定川)《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7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办案民警可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直接确定事故责任。
此外,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可依《规则》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并监督和认可办案部门的认定结论。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还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查复核。
《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程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两个大类型,其中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七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四类68项。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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