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工业用地可破最低价标准
孙荣飞
根据国土部最新政策,汶川地震灾区工业项目用地可突破最低价标准,同时灾区重建用地布局将向城乡统筹发展倾斜。
昨晚8点,国土部召开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视频会议,国土部副部长鹿心社向各地震受灾省份紧急提供了八项土地政策“援助”。
国土部明确,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同时,国土部决定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曾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在另一项土地政策“援助”中,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国土部将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同时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此前,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曾对《第一财经日报》建言,由于灾后重建是一定意义上的推倒重来,在统筹城乡改革方面,是一个制度改革的良机。
鹿心社昨天表示,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国土部将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
昨天,国土部还明确国土系统的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工作在6月15日前完成,以便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然后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
鹿心社提出,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据了解,国土部于5月15日就着手制定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的文件,6月1日至4日赴四川、重庆、甘肃和陕西听取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向国务院做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