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1日电 据新华澳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10日分析《行政长官选举法》修订法案,委员会认为法案在多方面存在探讨空间,将会与特区政府进一步探讨,以使法案的条文更清晰。
委员会主席冯志强说,特区政府希望通过修法使法律条文更加清晰,更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使选举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但经过委员会的讨论,发现法案多个条文存在改善空间。
委员会主要是探讨法案的行文、选举程序、刑罚修订,以及违法行为的规定。冯志强指出,委员会认为,不少条文欠缺可行性和操作性。比如110条对犯罪未遂处以犯罪既遂的刑罚,违反了刑法典的规定;117条对提供利益的规定也不够明确;108条成为“污点证人”后可免处罚的规定也值得商榷。
委员会认为,《行政长官选举法》是唯一不能通过行政法规在操作上作说明的法律,必须条文清晰、明确,不可以存在模糊的误区。委员会会审慎讨论,将文件整理好后与特区政府深入讨论。
冯志强强调,三项选举法修订须共通和相互配合,刑罚和犯罪行为的订定不能存在太大的差距。负责三项选举法细则性讨论的两个委员会会保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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