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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属于对定金合同的变更

  时间:2008-06-12 02:02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李某欲开办一网吧,2007年5月29日李某与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电脑合同,约定我公司供给李某电脑20台,总价款为10万元,供货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之前,安装后付款。
同时约定:6月5日李某交纳定金2万元,如李某未按约履行,不得要求返还定金;如我公司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订立后,李某于6月5日向我公司交纳定金1万元,并向我公司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后李某因缺乏资金没有履行合同。过后,我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所欠的1万元,李某抗辩称:“实际上交付的定金数额是1万元,少于约定的数额,应视为变更了合同,故该欠条无效。”请问:我公司能否要求李某偿付1万元欠款?张景涛

  张景涛同志:

  根据来信,你们争议的焦点是:定金合同是否已经变更?定金数额是1万元还是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依据来信情况,在实际履行中,李某交纳定金1万元,对其余定金自愿向你公司出具了欠条,系李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为李某实际履行了给付定金的义务,只不过此时你公司尚未取得的定金已转化为对李某的债权,故该欠条有效。由此你公司和李某之间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你公司是债权人,李某是债务人。至于李某认为交付了1万元定金是对定金合同变更的观点,则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解释》第119条的规定,且于法无据。因此,你公司可以向李某要求偿付1万元欠款。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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