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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率低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山东平邑试水取保候审程序改革 律师走进取保候审程序会带来什么(图)

  本报讯记者陈煜儒一项全新的“取保候审听证”试验项目聚揽了法学界的目光。据悉,该项目从2007年开展至今,共对55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进行了听证,最后决定取保候审27人,成功率近50%。

  这一试验项目,是由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的扩大”项目的核心内容。


  按照平邑县检察院制定的《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若干规定》,决定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一般是社会影响和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听证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委托律师提出申请,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听证程序的总设计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问题上难以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而听证程序引入的最大好处就是使取保决定程序公开、透明。

  据悉,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在这个大背景下,这项改革中的律师参与尤受社会关注。

  取保候审适用率低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山东平邑试水取保候审程序改革

  律师走进取保候审程序会带来什么
图片来源 CFP 制图 天籁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陈煜儒

  李龙(化名)今年顺利地参加了高考。

  当他坐在考场上伏案答题时,谁都不知道他是一个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在高考前的半个月,记者恰好在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旁听了针对李龙的“取保候审听证会”。

  听证会的主持人是平邑县检察院刑检局副局长谢彦新,参与人有检察官朱宁栋、律师王恪和人民监督员孙杰。

  听证会上,首先由书记员祝雪芹介绍案情:20岁的犯罪嫌疑人李龙酒后窜至一家粮店内,毁坏店主部分生活用品,价值3000余元。

  接着,律师王恪陈述了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李某酒后失控,主观恶性不大,而且案发后他已经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他本人悔罪态度好,班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同意为其保证,取保后不会有社会危险性。“李龙是高三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他马上面临高考,请求检察院给他一个悔过自新和参加高考的机会。”

  随后,负责办案的朱宁栋检察官发表意见:“根据李龙平时的表现和他犯罪的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认为可以对他取保候审。”

  最后,人民监督员孙杰发表了看法。她认为可以对李龙适用取保候审。“他马上面临高考,在这个人生的转折点上,推一推就可能成为社会渣滓,拉一把则有可能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开完听证会的第二天,检察院决定同意对李龙取保候审,待其高考结束后看能否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记者了解到,“取保候审听证制度”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平邑县检察院联合承担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的扩大”试验项目,该项目自2007年8月开展至今,共对55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申请进行了听证,有27人在听证后被取保候审,成功率近50%。

  现场演示

  取保候审听证会引入律师参与

  试验项目的总设计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向记者介绍了启动这一项目的初衷。他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批捕、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是秘密、单方面、不公开的,再加上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他们对于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无法有效参与,降低了其在诉讼中作用的发挥。“这个项目的最大一个亮点就是,设计了一个比较公开的取保候审决定程序,律师有权参加,并且针对取保候审问题具有调查权。”

  记者旁听了由谢彦新主持的其他4个正在办理的轻微案件:孔某受贿案(侦查阶段)、马某交通肇事案(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寻衅滋事案(审查逮捕阶段)、邱某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听证会的参与人包括各被告人律师、检察院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和书记员。听证会的程序和5月23日李龙听证会的程序大体一致。

  在谢彦新看来,律师参与的最大好处是给检察机关提供了可能从侦查部门无从了解到的信息。“就拿李龙寻衅滋事案件的听证会来说,正是律师的介入改变了检察院原来想批捕的初衷。案卷上没有说明李龙是在校生,我们一看他已经成年,也够逮捕条件,本打算批捕,但律师提供了他是在校生、面临高考的书面材料,我们核实后确实如此,最后就作出了取保决定。”

  “有句话叫兼听则明,律师的参与可以弥补我们工作中想不到的地方,对我们办好案件很有好处,我们很欢迎。”谢彦新说。

  “平邑县检察院搞的这个试验证明,取保候审听证会效率高,时间短,因为律师提前已做了很多调查,所以其调查结果对办案人和听证参与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引入律师参与听证不仅扩大了律师权利,也平衡了决定过程的公平性。”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说,这是他观摩完多个听证会后的最大感受。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研究人员和来自各高校法学院的刑诉法专家、知名刑辩律师均认为,取保候审听证制度有3大优点:律师、人民监督员参与取保候审决定过程减少了暗箱操作;轻微犯罪(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取保候审的成本低于羁押成本;试验项目紧贴国情,可以为刑诉法修改提供科学依据。

  剑指积弊

  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低

  “如果这个试验能够最终推动立法,建立一个必要的程序来解决过量羁押的问题,对我国刑诉程序公正的贡献无疑是巨大的。”北京律协刑诉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霄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李霄林进一步解释道:“我国的取保候审在实践当中的使用率非常低,在我的律师生涯当中,极少能够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少数成功的也是司法机关无法推进的案件或在审判中无法定罪的案件。”

  他的说法得到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的验证。张燕生认为,在实践中取保候审使用的概率极少,而羁押候审却被普遍地适用,主要原因就是:刑诉法在取保候审的专门规定里所选用的关键词均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在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可以非常随意,无论采取还是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都不存在违反法律或出现其他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钱列阳看来,法律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减少羁押,但实践中,这项制度的功能根本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反而让侦查人员变相地掌握了“审判权”。

  试验目标

  珍惜律师作用平衡各方诉求

  对一项司法制度进行试验,是一件非常难的事。陈瑞华在找试验合作伙伴时颇费周折,最后,坐落在革命老区沂蒙山脚下的平邑县检察院向他们抛出了橄榄枝。

  平邑县检察院36岁的检察长王正海在和记者交谈时,提出了一个颇为大胆的观点:司法改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就应努力探索。

  “6月1日起新律师法的实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问题,而我们这个试验项目将律师的权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将律师介入取保候审程序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律师作用,明确了律师在取保候审阶段有调查取证权、参与听证权、获得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知情权。”王正海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兴莲在观摩完现场演示后对记者说,目前北京市检察院正在与北京律协联系,希望能共同研究司法实践的操作层面中不利于律师参与的问题,确保律师权利的行使。

  北京大学选择在平邑县检察院做项目试验,是因为这里的案件较少。那么,在经济发达、案件多发的地区,这些做法是否适用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强向记者坦陈了自己的担忧:“永康是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对外来犯罪人员如何进行取保候审,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难题。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一旦逃跑,对其实施抓捕难度大,既增加了司法成本,又降低了办案效率。”

  黄兴强透露,永康检察院发生过3例起诉后脱保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经济赔偿,犯罪嫌疑人因为难以赔偿逃跑了。他认为,这里不仅涉及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人等问题,也涉及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引导的问题,比如,律师介入后,应该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如果脱逃就会罪上加罪。当然脱逃的后果,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对此,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建议立法考虑设定脱逃罪,惩治破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他特别强调,围绕取保候审制度,相应机制应进一步健全。

  王正海告诉记者,为确保取保候审的适用效果,他们在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过程中,引入了刑事和解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被害人要求或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可以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适用取保候审。

  试验前景

  刑诉法修改亟需实证依据

  据记者了解,2007年8月,陈瑞华急于启动这个试验研究项目有一个大背景:中国刑诉法的修改遇到了瓶颈问题,使得刑诉法的改革很难推进,其中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立法缺少实证研究。

  “目前国内立法缺少定量分析,中国的司法改革要适合中国的国情,要在本土做实验,不能抄德法、抄英美,抄来的东西水土不服,难以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研究室副主任黄太云说。

  在做立法调研的过程中,刑诉法专家们发现,国家花在一个犯人身上的费用超过了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专家们达成一个共识:除追求司法公正之外,还应该通过司法改革研究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别是91.6%、90.5%、89.2%,基本维持在90%上下,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葛琳博士告诉记者,过多适用羁押并不合算,因为羁押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巨额支出,建看守所、配备警力、管教人员、医务人员,还要提供后勤保障。

  中国的取保候审为什么适用率低?除了上面律师们阐述的原因外,还因为我国取保候审的方式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说,我国取保候审的方式只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而国外有5种方式:本人保、本人用财产保、他人保(包括他人信誉和财产)、财产保、保释居间人。适用保释的案件范围也比较大,除了可能判死刑的案件、被告人身份不清楚的案件、恐怖主义案件,其余案件都可适用保释。

  一些专家认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我国需要尽快得到改善。据介绍,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这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应成为强制措施的常态,只能作为例外而存在。”陈瑞华说。

  在陈瑞华看来,在未来的刑诉法修改中,针对取保候审有3点必须改革:如果办案人员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需要听证就应该批准,听证只针对疑难案件;听证制度要与法律援助配套实施,因为没有律师参与,听证将失去意义;刑诉法中必须给律师调查权,包括实体调查和程序调查。

  编后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最缓和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立法不尽完善,它的司法运作并不尽如人意。在刑诉法修改进入瓶颈期和新律师法刚刚实施的大背景下,取保候审制度可以说已到了亟需改革的关键时刻。

  然而,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改革需要实证支持。“取保候审听证会”试验项目正是这样一个不可多得的实证研究。它提供了独具特色的取保候审决定方式,也使律师了解到检察官在决定取保候审时所考虑的法律和其他相关因素,增强了取保候审的公开性、透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改革试验做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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