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4名员工因离职后部分工资迟迟拿不到手,将曾经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3日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判决。
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适用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案件。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奥绿特公司支付小常等4名员工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原告小常讲,2007年4月5日,小常入职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开发拓展部经理职务。然而,从当年5月份起,公司就开始拖欠员工的工资。2007年11月13日,小常从公司离职。然而至今,公司仍拖欠着小常几个月(2007年8月到11月13日)的工资。小常称,他曾多次与公司总经理协商,但均未果。和小常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卢先生、袁先生和张先生。
2008年3月,小常等4人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但他们却接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他们的申诉超过了60天的时效。小常等4人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各种补贴,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总计7.9万余元。
庭审中,奥绿特公司辩称,小常等4名员工的起诉未经过仲裁裁决,其起诉不符合规定,另外他们的起诉也已经超过了60天的时效规定。
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刚刚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4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应当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争议的申诉时效问题是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劳动法规定申诉时效期间为60日,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往往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并将时效期间由原来的60日延长至1年。
据法官介绍,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是针对仲裁而言的,但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本着立法精神,法院对这四起诉讼案件也适用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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