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倪建军通讯员萧潘因不服邮政储蓄代办点擅自降低存款利率给自己造成利息损失,储户张朝恭将代办点的上级主管单位延安市邮政局告上法庭。日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延安市邮政局在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少付给张朝恭的利息10.8元。
2004年11月25日,张朝恭在原邮政储蓄延安卫校代办点存入5000元人民币,存期为1年。2005年11月29日,张朝恭提取到期存款本息时,储蓄代办点向他支付本息共计5079.5元,并出具取款清单。当时张朝恭没有认真核对。时隔两年,张朝恭对保存的票据进行整理时,发现一家银行出具给自己的一张取款清单,与邮政储蓄延安卫校代办点出具的取款清单相比,金额和存期均为5000元和一年,存取款的时间也仅差几天,但存款利率却有所不同。银行的清单显示存款利率为2.25%,而邮政储蓄清单上利率栏为空白。
经查询后,张朝恭得知2004年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也是2.25%,税后利息应为90.32元,但原邮政储蓄延安卫校代办点却擅自将存款利率下调,少支付给他利息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