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卫平有期徒刑六年。
任卫平案发前任丰城市供销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市供销社总公司经理,2007年2月调丰城市司法局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9月14日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卫平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8万元。2004年11月至2006年春节前,行贿人刘某为感谢被告人任卫平在其顺利购得原妈咪公司部分旧设备和续租供销社店面中对其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任卫平3万元;2002年12月,被告人任卫平接受刘小某请托,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肥实行专营的规定,使不具备化肥经营资格的刘小某以承包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的形式违规经营化肥,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刘小某为感谢被告人任卫平在其承包经营期间对其的关照及在结束承包前任卫平同意其用旧办公桌椅和一辆旧双排座汽车折抵欠交的3.7万元承包租赁费,多次送给任卫平2万元,刘小某在承包过程中因经营不善,拖欠他人货款,致使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为刘小某垫付货款等费用45万元,刘小某无力偿付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2004年上半年,原丰城市供销社棉麻土产公司副经理李某为感谢任卫平在其返聘重组棉麻经理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任卫平1万元。2003年至2005年6月,原丰城市供销社棉麻土产公司经理黄某为感谢任卫平在其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送给任卫平4万元,2007年4月,在有关部门未对任卫平立案侦查之前,任卫平主动退还黄某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卫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任卫平在滥用职权中同时收受他人贿赂,应依法以受贿罪从重论处。(丁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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