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澳门三常会续讨论《劳动关系法》法案。(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中新网6月1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16日续细则讨论《劳动关系法》工作文本,听取法律顾问就条文的立法原意的解释说明。法律顾问指雇主单方修改合同而不被雇员接受,雇主将构成违法,雇员可以单方解约为由要求雇主赔偿。
三常会主席郑志强会后表示,就有议员担心《劳动关系法》工作文本订定56天的妇女产假,与公职法律制度订定的90天存在差距,担心造成不平等。
法律顾问表示,《劳动关系法》订定的企业的劳动最低标准,不适用于公职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法的立法原意不反对优于劳动标准,两者各属不同的法律制度,相信不会产生不公平。
有议员担心《劳动关系法》法案中的学徒培训及职业培训制度未纳入法案接受监管,担心会被滥用,长期规避签订雇佣合同。法律顾问则指学徒培训及职业培训制度已分别受到现行法律《学徒培训的法律制度》及《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的法律框架》规范,相信已有适当的监管。
对于《劳动关系法》工作文本订定具期限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法律顾问解释,特区政府的立法原意是不想具期限合同被滥用成为雇主回避不签署不具期限合同,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
虽然第14条的“合同自由”订定“雇主的合同意思可透过企业规章来反映,而雇员的合同意思则可透过明示或默示赞同企业规章来反映”,“雇员自开始履行合同或企业规章及其修改公布之日起计10日内,不以书面反对该规章,则推定为赞同”。有议员担心会被雇主滥用为单方修改合同的行为。
法律顾问强调,合同是雇员和雇主磋商订定的,雇主订定规章要雇员遵守,要和合同的精神一致,反映合同精神。若雇主单方修改规章,雇员不接受,雇主已构成违反法律,雇员可以单方解约为由要求雇主作出赔偿。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