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游春亮通讯员陈笑尘一起执行案件因查封车辆的权属引发争议,区法院认为车辆是案外人的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却认为区法院的做法违法,遂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6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裁决,支持了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这是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中院审结的首例申请执行复议的案件。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年前,丁先生不幸遭遇一场车祸后,将肇事者刘某和商丘公司告上了佛山市某区法院。根据丁先生的请求,法院在诉前查封了登记在商丘公司名下的豫N08681号东风货车。
在诉讼中,丁先生撤回了对商丘公司的起诉,并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5000元。后来由于刘某没有按时履行调解书内容,丁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对查封的车辆评估拍卖,但是区法院却告知丁先生,因该车登记车主为商丘公司,而非刘某,所以无权强制执行该车。
丁先生认为区法院不执行该车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丁先生在诉讼中主动放弃对商丘公司的起诉,而该车的登记车主是商丘公司,而非刘某,遂驳回了丁先生的申请。
丁先生不服裁定,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认为查封车辆虽登记为商丘公司,但刘某对其挂靠于商丘公司名下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挂靠单位据此仅向刘某收取一定的挂靠管理费,车辆所有权应归刘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中院先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又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查,证实豫N08681号货车名义上为商丘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是刘某挂靠该公司登记入户,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刘某。据此,佛山中院裁定支持丁先生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的复议请求。
据佛山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民诉法实施前,法律仅规定被处以拘留、罚款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而对其他执行违法的当事人并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就造成个别案件因执行违法无法得到救济。对此,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修改对当事人而言,从程序上保证了执行救济的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