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定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评价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总有一些企事业单位漠然视之。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日,东营市法院根据东营市地震局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恒润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齐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东营市某学校因拒绝进行地震安全评价被处罚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上述三被执行人开工建设的60万吨/年重油提取工程项目、水岸佳苑项目工程、学生宿舍楼,依法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特殊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工程,但被执行人在接到地震局的通知后仍拒绝进行地震安全评价,被市地震局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处罚。上述三单位在法定期内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市地震局遂于2008年3月1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地震安全评价手续。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