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有权决定政府的预算,人大也必须勒紧政府的腰包。如果明显超出耗能标准的开支总是由财政来埋单,我们注定无法期待一个节约的政府和一批公私分明的公务员。——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老实说,这样的审计结果一点不让人诧异。
普遍缺乏公共生活的国人,多重私利而忽视公德,“大私无公”还被认为是国民劣根性之一。笔者并无意挥舞道德大棒对准这些不幸成公开对象的单位及其公务员横扫一通。相反,回顾自己近十年的司法工作经历,基本都是一人独占一间办公室。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进门就将空调温度调至最低以图速凉,出门忘关电脑甚至长时间不用电脑也开着机等,诸如此类的浪费也都曾发生在我的身上。不排除有些公务员爱公如私,处处勤俭节约。但很遗憾,他们并非单位的主流,甚至也难以获得领导们的认同。
承认人性之私并不是要鼓励人性的这一缺陷,而是要反思制度有无从人性的角度来科学设计,防止人性之私的自然呈现。若公德的欠缺已成公务员队伍中的普遍现象,我们首先反思的就应该是公务员管理制度,而不是在此制度之下的道德欠缺。
无论是已曝光的湖北省建设厅、交通厅、发改委等20个单位,还是没曝光的其他单位,抑或其他省份,事实上都无法从浪费问题上抽身而出。审计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应对,社会各界其实也支了不少招。比如说“审计风暴过后,亟待问责风暴”。无论这问题是违纪,是违法,还是犯罪,都必须有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治。责任不至,浪费不止。权责一致,令出必行的责任追究反过来让守法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引,并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若权责不一致,责任虚挂,有法不依违法也不究,该拿什么来防止局中人“沾公家点便宜”,甚至“以公谋私”,“以权谋私”。
切实的问责当然是遏制公务浪费的关键,但也并非全部。和审计监督一样,责任追究也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违法行为本身来说,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在整个监督体系中,与事后问责处于同等地位的,还有作为事前监督的预算制度。
近年来,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议也日益为舆论所关注。这既源于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受益自公民意识和纳税人意识的彰显。人大强化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议和监督,实质上就是通过制度性的约束,使得被授权的政府依法用好纳税人的钱,为公众管好一个透明的“荷包”。
但预算与审计的脱节,预算编制审议的走过场,又使得人大审议政府预算“形式化”。这一方面有赖于人大官员及人大代表监督技能的增强,监督理念的提升,也有赖于审计为预算提供基础数据。以机关耗能为例,人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就应在往年的审计结果上,参照合理的耗能标准,为政府划定一个至少要低于民用平均标准的经费开支。同时,严格控制预算编写的政府各专项资金被相互拆借挪用。当政府的耗能经费因为不加节制的浪费而早早花光的时候,它就只能自食苦果。
法治的基石正是试图以他律来保证恶人想为恶而不能,为私者想化公为私而无计可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有权决定政府的预算,人大也必须勒紧政府的腰包。如果明显超出耗能标准的相应开支总是有强大的财政来负责埋单,我们注定无法期待一个节约的政府和一批公私分明的公务员。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