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发布 行政决策须先过合法性审查关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定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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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出决策
该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行政违法多发追究领导责任
国务院要求省级政府要建立考核制度,如果市县政府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鼓励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
对于行政诉讼中负责人出庭问题,该决定提出,要鼓励、倡导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部门要自觉履行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此外,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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