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王娟)城镇住宅(除平房和四合院外)节能改造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节能改造的资金,业主负担的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昨天,市建委、市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有五类可向政府申请资金: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此外,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可以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可申报奖励资金。
对于市民关心的普通住宅的节能改造费用,《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以按规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中售房单位的上缴部分。个人负担的资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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