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天竺、王娜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今年60岁的王某是河北省某县某镇的农民。2007年6月,王某在县城上班的女儿张某在某大酒店为其过60大寿。
席间,不胜酒力的王某在上厕所时,因女儿没有陪同,在卫生间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张某和丈夫急忙把母亲送到医院检查,发现王某的左臂尺骨骨折。王某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100元。王某痊愈后,多次和女儿一起到酒店索要5000元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但都被酒店老板以“是你自己不小心,和酒店无关”遭拒绝。王某无奈,将酒店老板告上法庭。
赵天竺、王娜律师评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王某在被告的酒店就餐,酒店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保障人身安全的就餐环境,在卫生间被滑倒摔伤,酒店同样有义务要保持卫生间地面的整洁干净,违反此义务,酒店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的要求合法有据。
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发生,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有的自认倒霉,有的则向商家要求索赔,但结果往往遭到商家的拒绝,我们在这里建议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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