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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孙宝华,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硕士学位。15年执业经验,美国5年学习及工作经验。擅长涉外律师业务,如美国投资移民、分公司移民、境外购置不动产、境外企业融资上市等及国内各类民商事纠纷。
商品房与开发商宣传的不符,如何应对?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与商品房广告的宣传内容不符,应该怎么办?
律师诊断: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希望有意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与自己就商品房的有关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它并不是一种承诺,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价款、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所以,业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3)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4)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5)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
试用期间用工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问:今年年初,我到一家公司工作,开始三个月的试用期。我想知道,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律师诊断:《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伏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