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公正的结果应当经过公正过程得以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公正是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在工作中,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同时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要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是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诉讼调解以当事人合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便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应当大力支持和推广。特别是在一些民间纠纷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中,应当更加注重调解,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谐相处。要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
要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从当前工作和社会反映看,要更加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重视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同时,要依法落实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和社会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要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公正司法,但决不是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加强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搞神秘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严格公正司法,不但不是封闭式的,而且必须把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广泛的监督之下。同时,审判工作只有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做得更好。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通过社会的有效监督,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
要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司法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共产党打天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靠的是人民群众,实现司法公正靠的也是人民群众。这是党的宗旨和人民司法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大学习、大讨论中,要进一步提高对坚持群众路线的认识。广大法官特别是身处基层审判一线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甘心做群众的学生,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既要依法按程序办案,又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考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刘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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