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哈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矛盾,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但业主状告业主的情况却少有发生。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位于石家庄市新石中路颐安苑小区的65户业主因不满一张姓业主长期无偿占用车库,将张姓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出所占车库,并补交自2005年12月至今的停车费。
6月10日,笔者在颐安苑小区见到了原告方业主代表沈女士。她说,颐安苑小区原本是单位1994年底分的福利房,院内有4个车库用来存放单位的车辆,小区的卫生、保卫等一直由单位负责。2005年12月,单位将产权全部出售给个人,其中4个车库计入公摊面积。业主买断房屋产权后,单位就不负责小区的管理了,小区成立了业主自治委员会,对小区的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沈女士是负责人之一。
沈女士表示,单位出售产权后,业主自治委员会将车库以每月100元的价格出租给同小区的业主使用,租金收益用于聘请门卫负责小区的安全。张先生占用的是2号车库,他自2005年12月起一直没有交过车库租金。同小区的业主曾多次找到张先生协商此事,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沈女士给笔者提供了原产权单位于2006年发出的一份通知,上面记载:“2005年经房管局审批,原单位宿舍楼已全部出售给个人。为加强宿舍管理,经研究决定将本宿舍4个车库(2005年11月租赁到期)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
沈女士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4个车库的占地既已计入公摊面积,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租车库的收益也应该属全体业主。“小区内有车的业主毕竟是少数,如果有人长期无偿占用车库势必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沈女士说。
6月10日下午,笔者电话采访了业主张先生,他表示,车库的归属是遗留问题,既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属于单位所有,且其他业主并没有相关部门的收费许可凭证。张先生还表示,小区车库的租金等由业主代表收取后,钱用到了哪里作为业主的他根本不知情,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他们。张先生表示会积极应诉。
据了解,颐安苑小区的业主曾在2007年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但终因主体不符合条件被法院驳回。沈女士表示,《物权法》的实施引起小区内业主的广泛关注,他们希望能够根据此法赢得全体业主应得的利益。
据了解,桥西区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