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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特事特办”

  中广网天津6月23日消息(记者石峤王嘉军)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天津市将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的工伤认定。凡参加抗震救灾的天津市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对确认因工外出在地震灾区发生工伤的,也要予以工伤认定。

  简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作程序。凡在抗震救灾中发生伤亡的人员,要做到工伤认定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残鉴定工作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切实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凡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前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灾区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简化支付手续,用人单位可凭医疗票据直接予以报销。受伤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在抗震救灾中因工死亡或失踪人员,在工伤认定前优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因治疗工伤需在零售药店购置的药品,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努力简化待遇支付程序,缩短待遇支付周期。为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结算服务工作,靠前服务,及时拨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抗震救灾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到坐落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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