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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名举报被广而告之 状告单位称其侵犯隐私

  职工实名举报 单位广而告知

  法院: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专家:虽不违法但不合情

  向单位领导反映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却被单位张贴广而告知公之于众,职工倪先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日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单位广而告知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倪先生隐私权的侵犯。

但不违法的行为并不一定就妥当。专家表示,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广而告知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却有点不合情理。

  反映问题被广而告知

  员工诉单位侵犯隐私权

  倪先生是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职工,2006年10月前在该公司经营的中国大饭店工程部工作,负责锅炉和水系统维护。2006年2月,倪先生以实名的方式向企业领导反映了工程部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久后,单位将倪先生反映问题的情况以广而告知的形式张贴到了工程部门口。

  广而告知中公开了倪先生的姓名,称:“倪某提出现在水工组管理混乱,在管理方面应做弥补。现工程部决定,若有员工认为自己有能力担当这一岗位的,请于2月24日中午12时前毛遂自荐……”同年3月2日,工程部再次张贴了一份广而告知,内容为:“对于倪某反映的问题,工程部管理层十分重视,于2月24日召集水工组员工开会,听取每位员工的意见……希望大家认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分工协助,做好本职工作的职责责任,为企业创收。我们很欣赏有员工提出,领导应加强管理及大胆管理的建议……”

  昨天,倪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之所以会向单位反映问题,完全是为了单位利益着想。但自从这两份广而告知被贴出后,他感觉自己被“孤立”了。单位的同事看见他都躲着,也不敢跟他说话,领导更是处处“针对”他。他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现在被单位调离到其他岗位。倪先生认为,单位可以将员工反映问题的内容公开,但是对于反映问题的个人应当予以保护。他认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

  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应诉时,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张贴的广而告知并没有诋毁倪先生的名誉。对于员工建议、调职等情况,公司都采取这种形式公布,不是专门针对倪先生个人。广而告知中公布的内容也是属实的,并没有侵犯倪先生名誉或隐私的内容。

  朝阳法院判决认为,倪先生作为职工给企业提意见是正当的,企业对此应妥善处理。因公布的内容并未涉及倪先生的个人隐私,因此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至于单位是否应为提意见的职工保密或者其内容是否歪曲了倪先生的本意,不属于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倪先生的起诉。

  单位行为

  虽不违法但不合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表示,隐私跟人格、名誉直接关联,并不是所有秘密都属于隐私。职工向单位领导反映问题的行为,并不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畴,因此不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员工反映的问题单位如何处理,不受法律调整,而是由单位自己掌握。但根据社会的现实情况,单位在广而告知中将职工的姓名公布,难免会给职工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这种行为虽然不违法,但也有点不合情理。佟强认为,单位领导对于职工意见的处理,应考虑到对职工、单位、社会的影响,合理处置。

  朝阳法院法官俞里江认为,向单位领导反映问题,不同于正规的信访途径、刑事举报,单位如何处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如果由于单位的行为引发其他问题,比如人身伤害、工资待遇被降低、被单位开除等,职工可以通过侵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法律途径解决。法律对此产生的后续行为、不利影响是可以规制的。但在情理上,出于对职工积极性的保护,单位隐去职工的姓名较为妥当。

  隐私权纠纷

  已成为独立案由

  该案主审法官黄岚告诉记者,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尚无隐私权的概念,哪些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也无规定。但1993年,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中要求,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01年,最高院出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予以确定。最高院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部分已进一步将“隐私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由。

  黄岚说,虽然我国没有相应立法,但目前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上,均将隐私权作为了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学术上的通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保护公民私生活安全和私人信息秘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通常依据法理上的侵权构成要件来衡量:主观存在过错,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隐私权范围

  成立法保护难点

  俞里江表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就像以前很少有人会在意自己的家庭住址和电话被他人知晓。公众私密性的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而且因人而异。因此对于隐私权范围的判断,实际上是现在立法保护的一个难点。

  本报记者 张蕾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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