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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19种救灾款物使用过错行为要追究责任

  《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19种过错行为要追究责任

  本报讯(四川日报记者陈松)为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过错行为,6月18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19种过错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以救灾募捐为名,骗钱敛财的;接受捐赠的单位不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有效收据,或对捐赠情况不如实登记造册、不如实上报,或伪造、变造、毁损救灾捐赠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的;接受非定向救灾捐赠款不按规定缴入指定专户的;等等。

  《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分别采取组织处理、追究党纪责任、追究政纪责任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在抗击重大灾害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从简、从严、从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

  据起草《办法》的省纪委、省监察厅介绍,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着眼预防、立足建设,此《办法》不仅适用于当前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对今后各种形式的救灾捐赠款物监管过错的责任追究也将适用。

  设19条“高压线”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就《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四川日报记者 陈松

  《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于2008年6月18日施行。日前,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答: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祖国各地各族人民、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国际社会也积极提供援助,救灾捐赠款物数量规模空前。如何用好这笔款物,关系着数以万计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考验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为此,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该《办法》。《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过错行为,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其一,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办法》并不仅仅针对这次地震灾害发生后捐赠款物的监管过错追究。今后,对凡是救灾方面如洪水灾害、冰雪灾害等的捐赠款物监管过错追究,都可用这个《办法》追究责任。其二,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主要的救灾款物一部分来自财政下拨、调剂,另一部分来自各方捐赠。《办法》针对后一部分款物的监管过错设定责任追究,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责任追究规定正在紧张起草中。其三,着眼预防,立足建设。惩处并不是目的,《办法》列举了应当追究责任的19种情形,相当于架设了19条“高压线”。群防群治,必有成效。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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