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一些城市已经陆续取消煤气管网费的形势下,辽宁省沈阳市居然逆势而上,提高了煤气管网费的收费标准。据粗略统计,全市每年收取煤气管网费的数额近三亿元。而这项收费依据的红头文件与现行法律相悖,购房者对此意见纷纷,虽有人向政府反映,但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五年仍悬而未决。
记者调查
红头文件遮掩法律规定近三亿收费引百姓不满 “哈尔滨市早已经不收煤气管网费了,怎么沈阳市还在收煤气管网费,这是严重违法的。”来自哈尔滨的高先生对沈阳市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网费的做法表示强烈的不满。
高先生不久前在沈阳市铁西区购买一住宅,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售楼公司要求他按每平方米23元缴纳煤气管网费。对此,高先生提出质疑。而开发公司称,煤气管网费是代煤气公司收的,而且有市物价局的批准文件,如果不交就不能办理入住手续。
高先生说:“由于着急用房,所以就被迫交了近2800多元的煤气管网费。不过现在正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就高先生反映沈阳市煤气公司违法收取煤气管网费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其实,反映违法收取煤气管网费的不只高先生一人。
去年7月份,沈阳市大东区的周先生曾向沈阳市物价局投诉,反映煤气管网费是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周先生投诉称: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该项收费已经明令取消。但他们楼盘燃气初装费,在交房通知书上写的是(要缴纳)1600元,因此对这个收费的标准存在异议。
7月26日,沈阳市物价局对周先生作出答复称:现行该市煤气管网费包含煤气气源建设费和煤气管网建设费,是1989年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下发文件制定的。2003年,辽宁省财政厅批复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每平方米160元,考虑到这一标准不能将该市自来水、煤气、供暖等所有项目都包括进去,因此,同意煤气气源建设费和煤气管网建设费仍由市煤气总公司单独收取。为此,市财政局与市物价局2003年下发沈财综200356号文件,将煤气气源建设费和煤气管网建设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由市煤气总公司向煤气用户按每户1600元标准收取。2007年4月,为使这项收费更趋合理,本着尽量减少低收入、购小户型住房家庭的费用支出,适当提高高收入、购大户型住房家庭支出的原则,沈阳市物价局以沈价审批200723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户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元收取。因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含煤气管网费,所以需要单独收取。今后,该市的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是否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一收取,需要财政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高先生说:这个答复回避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网费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而物价局作为价格法规定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竟然置价格法的规定于不顾,拿政府的红头文件来糊弄投诉者。
根据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规定,像煤气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另外,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而记者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辽宁省定价目录》中并没有看到煤气管网费这个收费项目。记者从沈阳市房地产研究所的一份关于沈阳市2007年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中得知,沈阳市去年商品房实际登记销售面积为1303.24万平方米。按沈阳市物价局答复意见中的标准计算,沈阳市全年收取煤气管网费总额近三亿元。
对话物价部门
“这个问题应由省里决定现在还没有收到回复” 随后,记者采访了沈阳市物价局物价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栾仕和。
栾仕和说:“沈阳市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网费自1989年开始,由于省里没有明确撤销这一收费项目,所以一直延续至今。因为市里每年的新建房屋面积都在增加,的确需要大量资金,因此这事不能不做。”
记者问道:“物价局作为物价执法部门,理应严格执行价格法的规定,既然《辽宁省定价目录》中没有煤气管网费这一项,那么在《辽宁省定价目录》实行后,你认为这项收费还合法吗?”
“如果这项收费是在2003年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实行后批准的,那肯定不合法。但是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问题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煤气管网费和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关系,因为沈阳市的城市配套费不含煤气管网费,因此现在还在向购房户收取煤气管网费。”栾仕和说。
记者问:“城市基础配套费是不是含煤气管网费,那应该是政府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事,既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2003年《辽宁省定价目录》实行后再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网费就是违法了,你说对吗?”
栾副主任迟疑了一下说:“可以这么理解。”
“那既然违法,作为物价主管部门能无动于衷吗?”记者再一次追问。
“我们已经向省里提出建议,将此项收费纳入城市配套费之中。可是这个问题应由省里决定,现在还没有收到回复意见。”栾仕和说。
沈阳市这项违法向购房者收取的煤气管网费究竟何时才能停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