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快讯: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拟修改关于国有企业管理者任免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按照现行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
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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