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4)日,记者从(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获悉,省编办和省人事厅日前下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意见》,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控制数之外自主聘用的人员数,部分市(州)用于编制外聘用临时用工而下达的人员控制数,将不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一些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编制机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给事业单位干部任免管理、职工福利待遇确定,特别是目前正全力推行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带来困难。《意见》将解决上述难题。
《意见》规定,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或领导人职级待遇以及领导人高配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领导职数的,设定明确标准,按照精干高效、从严从紧原则,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对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未予明确的,按党章等相关规定执行,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
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时尚未核编的高等学校,暂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原定人员规模控制数作为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省和市(州)共建的学校,以省和所在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复相关学校的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控制数合并作为本次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
链接 领导职数有明确标准 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领导职数的,暂按以下标准掌握:编制(含人员控制数,下同)6名以下,配1职;编制7-15名,配1-2职;编制16-50名,配2-3职;编制51-100名,配3-4职;编制101-500名,配4-5职;编制501-1000名,配5-7职;编制1001-3000名,配6-8职;编制3001名以上的,配6-9职。
内设机构报同级编制管理机关审查 省属厅(局)级和市(州)属县(处)级事业单位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应在设岗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确定。省属县(处)级和市(州)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确需设立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同意。其内设机构的个数和领导职数,要按省属厅(局)级和市(州)属县(处)级事业单位相关标准从严掌握。
凡我省对其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已明确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级部门没有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岗。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栗时勇记者陈科) (来源:四川新闻网-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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