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昆一中总务处的工作人员陈正伟在校园内开车撞伤了6名学生,近日,昆明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陈正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昆明中院判处被告陈正伟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另外赔偿鲁志平、张倩倩、曹明珏、叶青四名学生经济损失共七万五千多元。
昆一中总务处职工陈正伟由于申请提前退休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便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2007年9月9号晚上10点左右,学生刚下晚自习,在科技楼下陈正伟驾驶着租来的一辆银白色轿车撞倒了几名学生,撞人之后没有减速,又将走在前面的几名学生撞倒之后才停下,随后将车开到昆一中篮球场旁的停车场内向身上泼洒汽油准备自焚,学校保安人员和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把火扑灭之后,将他抓获,受伤的学生有1名男生和5名女生,年龄在15到17岁,其中5人轻伤1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陈正伟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陈正伟的代理律师王燕斌认为,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虽然陈正伟开车撞伤了6名学生,但是6名学生都是轻伤,其中最重的两名是轻伤甲级,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属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应在3年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6名学生的代理律师王秦宛说:“当然非常满意,为我们伸张了正义,他要上诉的话我会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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