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跃东)从7月1日起,沈阳市将和全国其它城市一样,开始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届时,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屋权属证书。6月27日,记者获悉,市房产局出台了《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确定了申请各类房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各类房屋登记的办理流程、工作时限、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办理房屋登记,应该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及《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
房屋登记的性质发生改变。原来,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确权行为;而现在指的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它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强调的是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记载与公示,淡化了行政色彩。
建立“房屋登记簿”制度。《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也就是说,房屋权属证书不再是房屋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避免“一房二卖”的发生。《房屋登记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的预告登记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比如,老百姓购买预售的住房,需在法律上承认买受人获得指定的房屋的权利。但是因为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服务链接:
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办理房屋登记,应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
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理的时限是30个工作日,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每件550元。
与以往不同的是,《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应该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时增加了“询问”的程序,询问结果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对登记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取消了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