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避免跨国纳税人双重征税 有效防范跨国偷漏税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居民、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及提供劳务的情况不断增多。如何加强税务的国际合作,成为我国税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就目前我国与其它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本报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已对外签署89个税收协定 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它在国际税务中起着怎样的作用?
王力:税收协定是缔约国政府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人员交流。
它可使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劳务等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税收歧视,并适当降低税收负担;此外,还可以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促进形成健康的国际税收秩序。
问:截至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发展情况如何?
王力:目前,我国已对外签署了89个税收协定。另外,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全球范围内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已基本形成。
随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处理在我国国内税收法律层面上已趋一致。但由于国际税收协定对非居民所得的税收处理在某些方面与税法规定不同,或对税法的征税规定有所限定,今后在我国发生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另外,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日益增多,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也会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税收协定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因此,加强税收协定工作日益重要。
对税收协定进行修订或重谈 问:您能简要给我们介绍一下税收协定谈判签定的发展进程吗?
王力:我国税收协定的谈判签定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谈判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主要目的是配合改革开放、吸引外来投资、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第二个阶段是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谈判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主要目的是配合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和劳务等提供税收上的法律支持。第三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开始,针对我国和缔约对方法律变更情况以及经济合作的新形势,对上世纪80年代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或重谈。
为企业个人“走出去”服务 问:现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去”,面对如此形势,您能谈谈下个阶段我国税收协定工作的重点吗?
王力:在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协定工作将为外来投资服务及为我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去”服务。
在为外来投资服务方面,我国将继续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为非居民在我国从事投资、经营和劳务提供税收法律支持和保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已向所有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通报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变动情况,并对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予以调整,同时已陆续开始有选择地与部分国家或地区就较早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谈判,使其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和法律环境。
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用,着力解决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的税务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中国企业在境外成功利用税收协定,相对降低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竞争力;也有一些企业通过税收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成功解决其在投资国出现的税务纠纷。税收协定在维护我国企业权益、促进境外投资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问:在防止国际偷漏税方面,我们将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力:一是修订部分税收协定。由于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较多,尤其是与一些避税港国家或低税地区也签有税收协定,为跨国纳税人不恰当地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从而逃避税收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谈判与协商,争取对有关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完善法律规定,堵塞协定漏洞。
二是对税收协定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加强对协定执行工作的指导,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国家税收流失的税收筹划以及税收协定滥用现象给予高度关注,在执行协定过程中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对不该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及不符合协定规定的所得项目不予执行协定规定。
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尤其是要加强与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收情报交换,解决国际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国家税收的国际方面出现征管盲区,力争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继续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刘玲玲)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