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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购房最低首付比例降为10%

  国务院发文支持地震灾区重建购自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打6折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昨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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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政策

  购自住房贷款利率下调

  昨天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灾区居民购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目前1-5年房贷基准利率为7.74%,5年以上为7.83%),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就业政策

  保证零就业家庭有人就业

  《意见》指出,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提出,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意见》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金融政策

  支持灾区企业在股市融资

  国家将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意见》指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意见》明确,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

  >>税收政策

  损失严重企业免征所得税

  根据《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受灾严重地区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特别指明,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到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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