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迁”李迎秋 法院不支持
白云畔山花园业主欠房供案,法院认为开发商无权处分抵押房产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杜斯琪)白云畔山花园业主李迎秋因欠房供被开发商告上了法院。开发商要求法院判决其拥有李迎秋房子的处分权,并限李迎秋在判决生效后21天内迁出。
起诉:要收回房子
2003年12月31日李迎秋从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圣地公司)购得白云畔山花园某号房屋,成交价为242092元,其中190000元是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借贷的。
圣地公司、农行和李迎秋三方还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因李迎秋连续欠供房款达三期以上,圣地公司代还了李迎秋全部的银行欠款171360元。圣地公司随后将李迎秋告上了越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拥有李迎秋房子的处分权,并要求李迎秋在裁决生效后21天内迁出房屋。
辩解:要钱不能要房
而李迎秋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替其还房贷之后,应该向其追偿,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是无效条款。他还称自己没有还房贷是因为开发商迟迟未给其办理房产证。
判决:业主有处分权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房产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该合同已在房产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该合同未解除前,李迎秋仍是购房人,依法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对房产行使处分权,缺乏法律依据。况且开发商与李迎秋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已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在该仲裁案中,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若获得支持,将涉及房产的返还问题,届时开发商自然能够享有房产的处分权,故本案对开发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李迎秋需要支付贷款银行的诉讼费15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