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部分市县连续发生几起犯罪嫌疑人分别冒充某种产品的供需方,在海南各市县物色中间经销商(诈骗对象),以购销产品为名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近期已有若干单位上当受骗。公安机关提醒,警惕诈骗团伙冒充供需方设计实施的连环套诈骗。
据省公安厅透露,今年5月初,海口市一商务咨询公司老板蔡某收到来自湖南某科技公司寄来的公司简介、PA网状图样、报价单及委托书等资料,并称有意委托蔡某公司为其PA网状产品的代理商。过了一段时间,蔡某接到一个自称是某部队后勤处的电话,称急需一批PA网状产品并向该公司下订单。蔡某一看有利可图,便向湖南供货方订货,并分两次将货物订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存入湖南某科技公司指定的帐户。当蔡某再次与供需双方联系时,对方电话便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
同年5月,万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上海某电气设备集团的报案称,一自称为扬州市宇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李某的向该集团联系推销镍合链产品,随后,有一称为“总后基地35015部队联勤物资供应处”的单位向该集团发来传真合同,要求购买大批量的镍合链产品。该集团信以为真,将20万元预付款交给对方后,发现上当受骗。
近日,省厅经侦处及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也接到类似诈骗手法的报案。据省公安厅相关人员分析,此类案件系有组织、有预谋、分工明确的跨省区团伙作案,犯罪分子往往先向受害单位谎称是某种产品(一般是高科技产品)的制造商(或供货商),邀请受害单位经销或代理该产品,然后其它团伙成员紧接着冒充该种产品的求购方(大多打着部队企业的名义)提出购买需求,诱骗受害单位向该种产品的供货商订购产品并支付货款,诈骗得逞立即消失。其作案手法和步骤如下:
(一)犯罪分子事先伪造有关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和电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企业电话号码查询登记,成立实施诈骗所需的公司企业并将作案用的联系电话申请录入到当地电信114查询系统,防止受害单位电话核实和查询;
(二)以供货单位名义邀请受害单位经销或代理供货单位提供的某种高科技产品或紧俏产品。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报刊等途径寻找诈骗对象,在获得目标单位详细资料后,通过网络等途径发布宣传产品信息,并与受骗单位负责人电话联系,向其介绍所谓“高科技产品”,允诺提供优惠条件迷惑受害者,将公司简介、商品信息、合作意向书、报价单等资料和产品样品寄给受害人,让受害人相信其公司及产品,并委托受害人为其代理商;
(三)以购货单位名义向受害单位发出购买需求。在对所谓“高科技产品”信息进行发布宣传,取得受害人信任后,犯罪分子便以外省某部队后勤处、部队企业等名义,向受害人表示有大批采购此类产品的意向。受害人认为有利可图,便与“高科技产品”公司(供货单位)联系货源,犯罪分子便向受害人传真供货合同;
(三)以购货单位名义传真虚假的银行电汇凭证给受害单位谎称货款已汇出,进一步引诱受害单位。受害单位相信犯罪分子(购货单位)购买产品的诚意后,便与之签订合同。这时犯罪分子(购货单位)将虚假的预付货款银行电汇凭证传真给受害单位,谎称部分货款已通过银行汇出并要求受害单位尽快发货。受害人可能拨通114所提供的银行电话(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的作案电话)询问此笔款项,得到的答复是此款已经汇出,将在数日后到帐;
(四)以供货单位名义要求受害单位先支付部分货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50%左右)。受害单位接到上述虚假的求购信息和伪造的付款凭证后,信以为真,立即联系上述供货单位要求发货。此时,犯罪分子(供货单位)编造各种理由要求受害单位先支付部分货款,一旦收到货款立即销声匿迹。
公安机关提醒:此类案件中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跨省市作案,作案前犯罪分子准备较充分,对受害人的心理有一定研究和把握,有一定的市场经济常识,具有较大的欺骗性。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根据案件特点,提出几点防范建议:
(一)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此类案件的预警防范宣传力度,并建议电信部门加强114电话查询系统的管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此类案件的线索,特别是派出所的社区民警要在辖区内各中小企业中多注意此类线索,及时向辖区公司、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务必要加大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将此类案件进行比对、串并侦查。另外由于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各省市公安机关之间要切实加强横向协作,及时受理、及时侦办,防止推诿扯皮;
(四)各公司、企业要提高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自我防护。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对方的真实性,有条件的话最好能够实地考察,积极掌握准确可靠信息,降低投资风险。(宋洪涛陈炜森) (来源:中新海南网)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