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股民资料私自抛售股票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越法宣) 以偷拍方式获取股民的交易资料,随后伪造该股民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更改交易方式、抛售股票。一伙人以此方式盗取了4名股民共计103万余元。
伪造身份证开户交易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黄英华、黎豪弟等人互相配合,以偷拍的方式取得股民女子李某的股票交易相关资料,进而伪造李某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以李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随后又持伪造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假冒李某的身份办理自动转帐业务协议,从而更改李某的交易方式,并私自修改交易密码。最后,他们抛售李某在广州证券江南营业部的股票,以转账方式提取李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0935元,得手后即分赃。
团伙作案得手分赃
据被告人梁荣元供述,“2006年7月,黎豪弟对我说有一老板可偷取别人股票交易的钱,但要偷拍到别人的股票交易的密码和账号交给他们盗窃股票保证金,如果得手后我和黎豪弟、阿欣三人可分得10%的钱。我答应后,在7月中旬,黎豪弟和阿欣来找我,并说那老板提供了一套摄像器材用来偷拍。之后我和黎豪弟、阿欣到广州证券公司江南营业部偷拍了一些股民的交易资料,其中偷拍李某的股民资料,好像是住在石溪金碧花园的,黎豪弟叫阿欣跟踪该名女子,后来盗窃了该名女子的股票款7万多元,其分得3500元”。
此次作案得手后,他们在3个月后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作案,2006年10月,黄英华伙同黎豪弟、梁荣元等人互相分工配合,提取张巨勇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3900元,提取何劲峰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4000元,得手后共同分赃。为了延迟发案时间,他们还将钟自强打伤。
最高获刑者被判15年
越秀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英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被告也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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