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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医生因未牺牲在抗洪现场至今难获烈士称号

  在1991年8月抗击特大洪水中,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原安徽省劳改局中心医院)医师王用飚赴抗洪一线抢险救灾,劳累过度诱发肝癌病发去世。由于王用飚没有牺牲在抗洪抢险的现场,因而没有被追认为烈士。这让王用飚的家人不能接受。
王用飚死后17年来,他的家人一直在为他“追烈”的道路上奔走……

  尘封17年的事迹依然厚重

  1991年8月,地处巢湖流域的安徽白湖监狱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抗洪期间,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师王用飚参加了赴白湖医疗队。

  “到白湖后,尽管王用飚患了感冒、发热、上腹部疼痛等病症,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但他从没有因病而休息过一天……”有关王用飚的事迹材料这样写道。

  “由于劳累和身体严重透支,诱发了肝癌病发,但他整天扑在灾区的疫情防疫上,没有及时进行检查。”王用飚身前的同事说。

  8月底,王用飚回到单位即进行病情检查,被检查出肝癌。但由于病情发现较晚,同年12月16日,王用飚不幸去世。

  当年10月,当时的劳改局党委授予王用飚个人三等功,并举办了庆功大会,号召向抗洪救灾英雄王用飚学习。

  1993年,安徽省民政厅以民优字(1993)第337号文件,批复同意王用飚比照因公死亡处理。

  类似情况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比照因公死亡处理的结果,我们难以接受。”王用飚的妻子李玲说,民政厅的批复称,“王用飚同志在1991抗洪救灾期间,服从组织安排,深入重灾区,以惊人的毅力同病魔进行顽强搏斗,为防治白湖灾后的疾病蔓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李玲说,这些对王用飚的认定,符合追认革命烈士的条件。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四条中的解释,“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李玲说,她曾询问过王用飚的单位为何向民政部门申请的是因公死亡而不是革命烈士?得到的答复是,王用飚没有死在抗洪救灾的现场,他们把握不准。后来,安徽省司法厅向有关部门报送了“关于追认王用飚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但王用飚的“追烈”仍然卡在没有死在现场这个问题上。

  “就在我们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件和王用飚情况相类似的事,让我们重新燃起了希望。”王用飚的岳母徐祚友说。

  1998年6月长江发生洪涝灾害,安庆军分区战士吴良珠在抗洪一线英勇战斗了55个日夜,身患晚期肝癌的他终因劳累过度,病情恶化,栽倒在大堤上,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31日病逝。吴良珠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王用飚和吴良珠的情况基本一样,都没有死在现场,为什么吴良珠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王用飚却不可以呢?”徐祚友说。

  然而,一晃又过去了这么多年,王用飚的“追烈”还是原地踏步。

  电话记录能否带来峰回路转

  李玲获得的一份安徽省民政厅的电话记录,使她的信心更坚定了。这份落款于“91.10.12上午”的电话记录称,此次抗洪抢险属于非常时期,对抗洪抢险中牺牲的干部群众凡符合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规定条件的均可报省政府审批为革命烈士。

  有的干部群众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不顾个人安危、连续作战事迹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因耗尽体力在抢救过程中突然跌入水中或突然倒下牺牲,应区别于在一般情况下或从事正常工作累病而死,可视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批烈条件,报省政府审批为烈士。

  李玲认为,按照电话记录精神,即使没有牺牲在现场,王用飚的死最起码应当区别于在一般情况或从事正常工作累病而死,而符合“批烈”条件。

  由于时间已过去17年了,安徽省民政厅对于王用飚的事,多数人已不知道,该厅有关人士认为,“当初没有追认为革命烈士肯定是有原因的”。

  民政厅的电话记录能否使王用飚家人17年的“追烈”道路峰回路转,值得期待。(记者 李光明)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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